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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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是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表現形式 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沒有依法申請;或者申請沒有被許可;或者沒有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 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
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只有具備這3個條件,才能構成非法集會罪 區別
聚會有很多種,一般的聚會就不用去申請了,但是像集會,遊行,示威等由集會、遊行、示威等的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正當的演講聚會不是非法聚會,但類似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演講聚會都是非法的。
處罰 對犯罪負責直接責任處無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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