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種類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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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的種類都有哪些

犯罪預備的種類都有哪些

犯罪預備的類型:

1、為犯罪準備工具。

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改造、找尋、購買等多種方式,其目的是為犯罪準備最合手、適用的工具。如為殺人而購買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為盜竊準備撬壓工具、攀登工具等,為投毒購買毒藥等均屬為犯罪準備工具。

2、為犯罪創造條件。

為犯罪創造條件是指除為犯罪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準備活動,如踩點、跟蹤、瞭解、掌握犯罪對象的活動規律,確定最佳地點和最佳時間,籌集資金、學習攀登、搏鬥、誘騙等技巧,均屬為犯罪創造條件。

預備犯罪只是犯罪的準備工作,犯罪行為事實上並未實際發生,侵害行為和後果還沒有產生。對此,刑法認為犯罪預備也是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界定

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概言之,判斷二者的基準是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

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

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是犯罪預備。如為了盜竊而準備鑰匙,排除實施犯罪行為的障礙等。應當根據預備的程度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止的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誌。預備犯、未遂犯也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於犯罪分子本人意願,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礙;

(4)物質的阻礙;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認識發生錯誤等等。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櫃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着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着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着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其實還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法律中規定的犯罪預備的類型主要包括了兩種,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為犯罪準備工具和為犯罪創造條件。另外,對於犯罪預備也是認為屬於犯罪行為,所以即使只是實施了預備行為,也是需要為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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