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傷害罪的量刑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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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傷害罪的量刑分別是什麼?

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傷害罪的量刑分別是什麼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二、放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佈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可能是有些犯罪嫌疑人用放火的這種手段在故意損壞公司財務,可放火罪的性質要比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嚴重得多,火勢一旦蔓延,造成的後果就不受犯罪嫌疑人控制了,所以,這種情況通常會按照放火罪來處理。相較於前兩個罪名,過失傷害的主觀惡意就要小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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