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合格醫用器材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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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不合格醫用器材構成什麼罪?

提供不合格醫用器材構成什麼罪?

提供不合格醫用器材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致人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於提供不合格醫用器材的行為,顯然對國家的醫療衞生體系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還需要對造成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達到了嚴重的情節的或者造成了人員傷亡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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