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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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認定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三、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

1、罪體

行為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是過失地提供不合櫃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客體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客體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結果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結果是造成嚴重後果。這裏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毀損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2、罪責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會造成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可能會給整個團的軍人全軍覆沒,相當於是間接殺人,即便是不故意的,但是由於個人的問題,造成他人的性命問題,需要根據後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沒有造成後果的情況下,一般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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