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主體有哪些 - 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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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主體有哪些,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非法集資現象是較為常見的,由於此類行為屬於經濟性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而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我國非法集資的現狀,對非法集資主體進行了規定,在確認其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後,也需要根據量刑標準進行處罰。從立法上看,非法集資主體有哪些?

一、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

目前,處理非法集資案件,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刑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等法律和司法解釋。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資詐騙,違法主體包括個人、單位、其他參與人以及廣告宣傳者。

二、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

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在20萬以上,或者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單位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在100萬以上,或者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該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二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所列的行為有: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司法解釋第五條對集資詐騙定罪標準進行了明確,一般是: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以上,應認定為數額較大。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非法集資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者兩種非法集資的主體的立案標準、量刑標準都是存在差異的,在經相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滿足立案標準的,都會進行立案偵查。由於即使案件被偵破,也不能保證能得到被騙金額,故而在生活中,我們應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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