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 - 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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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而為自然人,在逐漸成長的過程中,我們的身份變得多樣化。在滿足相關條件後,在不同的環境中擔任者不同的角色,承擔着不同的義務。在工程質量方面,只有少部分人能成為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其必須掌握較強的專業知識,也承擔者保障工程質量的責任。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主體主要

1、建設方;

2、施工方;

3、設計方;

4、監理方。

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又有哪些?

(1)建設方的質量責任是使項目按照預期的質量標準,滿足整個項目的使用功能和達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項目能夠正常的投入使用併發揮效益。質量義務是確保建設項目滿足國家的強制標準和相關規範、規定要求。

(2)施工方的質量責任是確保施工過程符合承包合同規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設部頒發的:“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且其不良記錄,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建設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並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施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人因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對工程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工程遲延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這裏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發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損失,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執行定金罰則等。發包人可以根據施工人違約程度和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請求施工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在工程驗收時,四方代表需要在現場,若發現質量不符合規範,需要進一步確認是那方面出現了問題。最終被確定有問題的一方代表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不明的,由四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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