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然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侷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隨着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併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在企業之中,如果接受受賄或者是行賄的話,目的都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會給予公司或者是企業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並且會產生不正當經濟競爭,所以為了防止這一項行為的發生,我國對於受賄者和行賄者都有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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