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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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服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行賄行為,並不是有些人理解的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屬於不公平競爭,情節嚴重的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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