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樣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樣區別
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二者主要區別是:
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可以是有罪的人、無罪的人。也可以是各種刑事案件;後者的對象則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檢舉人。
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客觀上表現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後者客觀是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員,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