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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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你知道什麼是誣告陷害罪嗎?此罪與刑法中規定的另一個犯罪,報復陷害罪是有很多地方存在相似之處的。但他們之間也有一些區別。那到底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什麼是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則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三、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採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

(三)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徵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內容不同。

(四)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都能區分清楚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了吧,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主要存在於五個方面,包括客體要件、對象、主體、行為表現以及目的。詳細的內容,大家不妨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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