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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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重婚本身屬於民事行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但因為對家庭和諧穩定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因而我國才會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即重婚罪。除了《刑法》中對重婚罪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外,還有其他一些規定,那到底關於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重婚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民事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我們需要區分一下,在兩種特殊情況下,即使行為人有重婚行為的,此時也是不能認定構成重婚罪,這可以説就是重婚罪的例外情況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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