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毒品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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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毒品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安定,是應該受到刑法嚴懲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做了明確的規定,包括毒品犯罪的範圍,毒品數量的計算和毒品犯罪的量刑等。那麼具體來説,關於毒品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刑法中關於毒品犯罪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 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 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二、刑法中毒品數量的計算和折算

毒品犯罪分子為了追求最大的非法利潤,往往實施的不限於一個犯罪行為,有時實施幾種犯罪行為,犯罪對象也不僅限於一種毒品,有時會是幾種毒品,這就涉及到毒品數量的計算和折算問題。《意見》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一)對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的,如果行為對象系同宗毒品的,毒品數量不累計計算,如果系不同宗毒品的,毒品數量應當累計計算。按此原則計算數量的還有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二)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未經處理"是指未經刑事處罰或者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的行政處罰

對於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不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種植大麻罌粟等不管用於何種途徑都須追究法律責任,收容他人吸毒也屬於違法行為。教唆未成年人吸毒,法律規定應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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