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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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中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説,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針對金融票是在商業活動和經貿活動以及在債務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東西,任何人不得進行偽造,必須要通過國家所發行的部門才能夠進行使用。如果一旦涉及偽造或者是變造的話,將會按照刑法的相關內容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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