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強迫賣淫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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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強迫賣淫罪如何判刑?

涉嫌強迫賣淫罪如何判刑?

涉嫌強迫他人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 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一)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本條前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二)賣淫人員累計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二、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一)客體要件: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 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強迫賣淫罪必須以發生某種特定危害結果,即出現“他人賣淫”的結果,才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恰好相反,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被強迫人是否實際賣淫,則只能作為對該罪的量刑因素加以酌情考慮把握,但不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綜上,對於那些涉嫌構成強迫賣淫罪名的嫌疑人,只要檢察院得出了確實的證據且被法院採納以後就會被判刑,而判處的刑罰就需要看罪犯在犯罪的過程中是一般的情形還是有加重的情況,如果具備加重處罰的條件就會在基礎刑罰上增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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