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就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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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犯罪就能免責嗎?

精神病人犯罪就能免責嗎?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

2、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於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

1、客體

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中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體,不侵犯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權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合同關係,就不構成犯罪。

2、客觀方面

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後果及其因果關係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不當為而為的積極行為,即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不作為是指當為而不為的消極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實施某些行為而不實施,以至於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嚴重危害的行為,如玩忽職守。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中明確了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並且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程度嚴重的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是,法院最終量刑的時候,還得看具體情況,如果嫌疑人是間歇性精神病,在犯罪的時候沒有犯病,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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