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就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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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就能免責嗎
我國刑法第18條對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做了規定,精神病人可具體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及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三類。只有經法定程序鑑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不服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需付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司法人員判斷精神病人應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是作為刑事司法中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最重要、最關鍵的證據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偵查人員、公訴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已有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重新鑑定、補充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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