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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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一、盜竊罪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

根據刑法規定,適用緩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因此,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不屬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都能宣告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二)慣犯;

(三)未全部退贓的;

(四)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五)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盜竊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二、盜竊罪從輕處罰的情節

1、對於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盜竊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盜竊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盜竊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犯盜竊罪一般情節,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很大的。不過要是同時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那麼就不能適用緩刑。當然,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認定屬於累犯的話,那即使是犯盜竊罪,情節也比較輕微,也不能適用緩刑。另外,由於已經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處罰,如今對觸犯盜竊罪的,最高處罰就只能是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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