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可以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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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作為判斷數罪併罰時能否適用緩刑的唯一標準。為實現緩刑價值和刑罰目的,數罪併罰時可以適用緩刑。數罪併罰下刑期條件的確定應當以執行刑為準。
數罪併罰適用緩刑的條件: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數罪併罰可以否適用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根據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應當具備刑種條件、實質條件和排除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是緩刑適用的刑種條件。我國刑法僅將緩刑適用限定在短期的自由刑,即拘役和有期徒刑,並且限定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限度為三年以下。緩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是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根據對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種和刑期,仍不能完全判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還應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刑法沒有規定具體考慮的因素,司法實踐中一般考慮的犯罪情節有犯罪動機、是否過失、有無防衞過當和避險過當、是否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考慮的悔罪表現有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動退贓賠償。此外還應考慮行為人的個人情狀,包括一貫品行、個人經歷、學歷教育、職業技能、犯罪歷史、生活環境、再犯可能性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等因素。

 (三)犯罪分子不得為累犯是緩刑適用的排除條件。刑法規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很可能再次犯罪或難以防止其不犯新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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