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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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4、 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

作為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

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任何人、單位都不採取挖補、拼湊、剪接等的方式去變造公司發行的股票、債券,否則一旦被變造的股票、債券面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實施變造行為的人,就涉嫌犯了變造股票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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