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盜竊槍支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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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盜竊槍支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盜竊槍支罪如何處罰?

依照本條之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多次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一次大量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殺人、強姦、搶劫等重大犯罪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結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毀滅罪跡、嫁禍於人;作案手段惡劣等等。

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槍支罪是盜竊罪的一種,故而盜竊槍支罪如何處罰,可以參照刑事法律對於一般盜竊行為的處罰規定。但是由於盜竊槍支罪給社會帶來的潛在壓力是比較大的,故而該罪的處罰比一般的盜竊行為的量刑時要更重些的,對於觸犯被罪的,至少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盜竊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説、轉移説、隱匿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説,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由上所述,盜竊罪本身已是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而槍支等物品更是危害社會安全的管制物品,盜竊槍支無疑會對社會安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凡涉及盜竊槍支罪的個人或團體行為,都是我國法律所不能姑息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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