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犯罪未遂的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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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犯罪未遂的是什麼情況?

不屬於犯罪未遂的是什麼情況?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二、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三、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種: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司法機關在對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時可以按照既遂的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當犯罪的行為人想實施犯罪行為後,如果説因為犯罪行為人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沒有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時就屬於犯罪未遂,因為沒有給受害人以及社會大眾造成實際的傷害所以會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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