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無效與撤銷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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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局無效與撤銷有哪些區別

商標局無效與撤銷有哪些區別

1、導致註冊商標可撤銷與註冊商標無效的原因不同

註冊商標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侵犯到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的無效、絕對的無效;

註冊商標可撤銷是因為註冊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和獲得註冊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當時合法權利人未發現。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比如5年內)權利人發現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可以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

2、處理程序不同

由於無效的註冊商標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應當由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做出,但是並不排斥社會公眾對註冊商標的效力進行監督;

註冊商標可撤銷的申請一般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得主動撤銷,必須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3、撤銷的效力與無效的效力不同

前面已經提到,註冊商標無效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

而註冊商標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銷後其效力才歸於無效,因此被撤銷註冊商標是嗣後的無效、相對的無效,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二、什麼是註冊商標無效?

1、定義

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2、情形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經由商標局核准註冊的註冊商標可以經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直接宣告其無效,從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該商標的商標專用權。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商標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

(2)使用三維標誌申請註冊並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

(3)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4)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使用與國內外馳名商標或已註冊商標相近似,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

(5)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的地理標誌並非該商品實際來源的地區的標誌,誤導公眾的。

在經濟市場上使用的商標,不可與馳名商標或其他商標混淆、相似。違反這類規定的,應積極的對這類商標的公司和商標進行撤銷處理。這類商標的持有公司,應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辦理,確定自身商標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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