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預備階段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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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預備階段如何處罰?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預備階段如何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認定標準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徵,為認定犯罪預備提供了一般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認定犯罪預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着密切聯繫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後進入了實行的階段並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例如揚言殺人等,還不屬於為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為着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對社會存在着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總之,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也是存在犯罪預備的階段,如果説在犯罪準備的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沒有實施完成也是屬於犯罪未遂的情況,雖然説犯罪預備的行為沒有直接的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也是已經將犯罪客體處於危險的狀態下,所以説也是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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