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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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目的與動機較為複雜,有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

二、是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一般指向明確的被害對象,往往通過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迫不得以給付錢財,手段主要有以對被害人或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聲譽、財物相威脅;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等等。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不同於敲詐勒索罪,其行為人一般有着明確的犯罪目的,因此,侵害對象的確定性成為區分兩罪的重要標誌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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