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處理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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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處理原則為何?

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處理原則為何?

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處理原則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後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説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民事糾紛與刑事糾紛結合在一起的案件,如何進行審理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和過往的經驗進行判斷。一般是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進行處理。我國近些年正在對這部分法律的空白進行優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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