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被羈押那麼民事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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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原告被羈押那麼民事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被羈押的當事人有民事訴訟的,如果被羈押人員不能出庭的,法院可以中止審理,或者與法院協商到羈押所在地審理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民事訴訟原告被羈押怎樣辦民事訴訟手續?
民事訴訟原告被羈押可以辦理委託手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在司法實踐只之中,有時會出現羈押的主體是某個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這個時候就涉及到案件的交叉問題了。若是羈押主體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理民事訴訟,那麼不應該民事糾紛的審理的,法院可以不用管案件當時人是否被羈押了,若是不能正常審理的,那麼就只能中止案件的審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