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買賣爆炸物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或者儲存。不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成立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有一些危險的物質是不能夠觸碰的,比如説有槍支彈藥,還有爆炸物。如果有人對於這些危險的物質進行運輸或者是非法買賣,將會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125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