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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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特徵

非法行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為了規範中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衞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進中國醫療衞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衞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觀特徵

首先,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醫療活動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行為人大多不懂醫術,有些略微懂一點醫學常識,主要是憑燒香、唸經、看手相以及各種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診人。

(2)利用氣功行醫。氣功對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療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氣功,卻號稱自己的氣功如何了得,掛牌行醫,騙取錢財。

(3)利用現代儀器進行非法醫療活動。如利用電腦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

(4)非醫療機構超越服務範圍進行醫療活動。如一些不具備外科整形手術資格的美容醫院,擅自開展醫學整容活動。

(5)具備一定醫學知識的人擅自開辦診所,進行醫療活動。這類人員一般經過一定的醫療培訓,有些已經行醫多年,有些甚至曾經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依法進行過醫療活動,但在其擅自開辦診所期間沒有醫師執業證或其所開辦的診所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利用非法行醫的手段推銷產品。如有些廠家僱傭沒有醫師執業證的人在公共場合以醫生的身份向人介紹產品,併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推薦患者使用該廠家的產品。

其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中國刑法336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於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急需作出司法解釋。參照《執業醫師法》並結合司法實踐。

主體特徵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那麼怎樣才算取得執業醫生資格呢?,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並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執業醫師法》對執業醫師證的取得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生效後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並經申請獲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職稱;該法生效之前,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認定,獲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對於開辦醫療機構,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和衞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還需要經過所在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考核審查,發給執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因此,醫療行業從業人員,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醫師執業證,還要注意本人所在的醫療機構是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否則,就有可能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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