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量刑標準和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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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量刑標準和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叫做非法行醫,其行為已違反《刑法》、《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殘或致人死亡的,將會受到監禁的懲罰,那麼非法行醫量刑標準和構成要件有哪些?本站網將在文中為您解答。

一、量刑標準: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來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2、《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範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衞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衞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衞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以上就是我們為大家分享的非法行醫罪的法律知識,其中明確了是在公共衞生領域裏,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對病人造成身體的損害,因此希望廣大朋友在就醫途中,不要輕信所謂的“江湖郎中”,應該及時到正規醫院就診,同時本站網將為您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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