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盜竊的四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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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盜竊的四個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盜竊犯罪要以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次數達到多次,否則就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解釋》第6條第1項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實為擴大解釋,應注意把握。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l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有關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在上述不同的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違法犯罪事實,具體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對盜竊的涉案金額大小以及情節進行認定後量刑,未達到立案標準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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