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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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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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章第55、56、57、58、條的規定,如果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在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與工傷保險機構及企業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我國於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quot;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複查鑑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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