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賣淫的定罪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協助賣淫的定罪依據是什麼?

協助賣淫的定罪依據是什麼?

協助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等。司法實踐中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時,一定要注意將其與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組織賣淫犯罪如何認定?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犯罪只處罰組織者,對於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為了賺取更多錢財,結夥賣淫,相互傳遞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為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於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協助賣淫行為嚴重的也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認定該罪依據主要從主觀及客觀方面,犯罪分子主觀故意為之,客觀上有協助賣淫行為,包括為組織者提供便利條件、提供場所等。協助賣淫犯罪處罰是雙罰制,既要判刑也要處以一定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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