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逃避徵召罪具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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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時逃避徵召罪具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為國家的徵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徵召説成是某種另外的活動,欺騙行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二、戰時逃避徵召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戰時逃避徵召罪的追溯時效是多久?
戰時逃避徵召罪的追溯時效是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規定,作戰時期逃避徵召的話,是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而且作戰時期也並不是有些民眾所理解的打仗,國家因為某些事項進入緊急狀態之後,也屬於作戰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