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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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故意、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1、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八十條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第八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司法解釋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只有達到了《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否則的話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怎樣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之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本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是指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目的,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財物的行為。“毀壞”,是指毀滅和損壞。“毀滅”,是指使用各種方法故意使公私財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全部喪失。“損壞”,是指將某項公私財物部分毀壞,使其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

行為人本着不負責任、刻意發泄私慾的目的毀壞公共財產需要得到相應的處罰,杜絕此類行為才能保證公共財務的安全和可循環利用,節約公共資源。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嚴重和特別嚴重的,行為人達到毀滅性質就一定要負法律責任,不予以履行的將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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