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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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遼寧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遼寧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遼寧並沒有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三)之中有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三)

第一條第一款: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毀壞救災、搶險、防汛、救濟、優扶、扶貧、醫療財物的;毀壞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作案次數、犯罪對象、犯罪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一年內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第一條第二款: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數額滿4萬元不滿5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毀壞救災、搶險、防汛、救濟、優扶、扶貧、醫療財物的;毀壞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作案次數、犯罪對象、犯罪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一一個月刑期;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二、處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郵政法》

第八十條: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只有達到了《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否則的話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來説損害的財物價值越高,那麼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就相應的重一些。對於那些雖然單次損害金額不高,但是多次實施侵權行為的那麼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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