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説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9.78K

一、人民法院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説的?

《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説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

二、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處罰?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損壞公私財物金額達五千元以上,或者次數在三次以上的,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夥同三人以上對公私財物進行破壞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構成此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話,最高可以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