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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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有哪些法律規定?

隨着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走進了我們的生活並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雖然互聯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的便利,但是網絡犯罪率也越來越高。很多的黑客利用互聯網入侵國家重要系統盜取信息或者牟取利益,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國家對這些行為制定了法律進行約束。下文會詳細回答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這個問題。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定義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領域和要害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埋的人機系統。隨着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的普及應用,國家對計算機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在國家事務管理、國防、經濟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都廣泛建立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別是在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民航、電力、鐵路、銀行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政府辦公、軍事指揮控制、科研等領域。國家的重要部門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門、本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於保障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導致其中的重要數據遭受破壞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統內可能產生災難性的連鎖反應,還會造成嚴重的政治、經濟損失,甚至還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種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在這裏,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4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侵入”,是指未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授權或批准,通過計算機終端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到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後冒充合法使用者進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有的甚至將自己的計算機與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聯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體往往具有相當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嫻熟的計算機操作技能,有的是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有的是計算機管理、操作、維護保養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會產生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好奇,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這些對構成犯罪均無影響。

三、立案量刑

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

第一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第三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上文回答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這個問題,根據上文可以知道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並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量刑,犯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單位犯罪,對單位處罰金並懲罰負責人員。入侵國家事務並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是違法的,國家對此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我們需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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