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在哪拿 - 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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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在哪拿,規定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到當地婚姻登記處(離婚處)領取,相關規定是: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自願達成的,有離婚協議再去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民政部門)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了。如果要訴訟離婚,就去法院起訴好了,根據雙方協商填寫內容,也可以自己擬定。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的,需要在各項意見都達成一致之後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並且雙方需要在資源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簽訂,否則該協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證書一般是在民政局進行辦理之後當時就可以拿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最好提前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