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從重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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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從重處罰嗎?

一、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從重處罰嗎?

如果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説明沒有悔改的表現,因此,依法就應該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執行逮捕收監。從理論上來説,如果新罪顯著輕微的,還可以繼續取保候審。其次,前罪和新罪會數罪併罰。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新罪,違反了取保候審規定,應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羈押看守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不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新罪,所以不是累犯。應視為兩個獨立的罪名,數罪併罰。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被執行取保候審的當事人要遵守哪些規定?

1、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爭取到取保候審機會後就應該珍惜,遵守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案。如果違反規定,在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公安機關一般會取消取保候審改為逮捕,並且沒收保證金。由於發生新罪,法院會在量刑的時候數罪併罰,給予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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