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犯新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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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犯新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取保候審犯新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於取保期間重新故意犯罪的,公安阿機關可以視情況分別作出:

1、沒收全部或部分保證金,要求嫌疑人重新繳納保證金;

2、刑事拘留;

3、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刑事強制措施的時限從執行刑拘或逮捕之日起起算。

二、被取保候審人有什麼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須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還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這種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如對證人採取威脅、引誘等手段使證人不敢作證、拒絕作證或作偽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三、取保候審後還會坐牢嗎?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係。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麼肯定是要判刑的,至於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説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綜合上面的説的,取保候審不代表着案件已經結束,只要有證據那麼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判刑,如果出現了在取保期間而犯罪的當事人,那麼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罰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犯法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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