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保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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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保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裏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准,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癒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第十七條 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一、重新違法犯罪的;

二、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三、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的。

保外就醫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一般是針對那些生活不能自理,年老多病的犯人。對於危險性比較大,自殘的犯人一般不允許保外就醫。犯人保外就醫期間的醫療費、生活費由犯人的家屬來負擔,確實有困難的,經公安機關證明,監獄方面可適當進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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