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可否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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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投標罪可否犯罪未遂?

串通投標罪可否犯罪未遂?

串通投標罪可以是犯罪未遂,

(1)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3)本罪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二、串通招標的行為有哪些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實施下列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串通投標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二百三十一條分別規定本罪的處罰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 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單位犯本罪的處罰: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現在刑法對於犯罪行為規定的是非常清楚的,比如説犯罪所產生的不同後果都會有不同的量刑標準,對於串通投標的具體行為表現形式也在刑法當中有所列舉,如果該結果沒有發生,那麼將會成立犯罪未遂,對自然人的處罰力度也會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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