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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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黃賭毒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嚴厲禁止和打擊的,其中這三種行為都是有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就黃來看,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傳播淫穢物品罪,同時也對此罪的表現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到底傳播淫穢物品罪表現形式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分析解答。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傳播,即廣泛散佈。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裏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2、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3、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怎麼認定

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閲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

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就犯罪的表現形式來看,其實也就是構成此罪具體要求的行為,這也是由法律事先作出規定的。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罪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上文中提到的播放行為、運輸行為以及展覽行為。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到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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