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的盜竊案件立案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刑法中規定的盜竊案件立案標準

刑法中的罪名都是有自己的行為要件的,僅僅是有該種行為還是不夠的,必須涉案金額或者是嚴重程度達到需要刑法控制的程度才會立案,這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社會的穩定以及給部分人員一些改過自新的機會。那麼盜竊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呢。

一、盜竊案件立案標準

根據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司法實踐中對盜竊行為的定罪處罰,不能“唯數額論”,對於主觀惡性大,情節、後果較嚴重的,定罪的數額標準可以降低,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例如有關“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規定,在醫院盜竊“救命錢”,客觀危害相對更大,行為人主觀惡性也更為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此外,司法解釋還加大了對盜竊文物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盜竊未遂,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三、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只要是符合上述金額要求的就可以立案,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涉案金額指的不僅僅是現金,其他財物是要按照其價值折價到總涉案金額裏面的,只要是總額達到了這個要求就可以進行立案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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