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盜竊刑案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成都盜竊刑案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規定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今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我國各省市對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存在差異,故此各地的公安機關在處理盜竊案件的過程中,決定立案偵查盜竊案件之前,需要結合實際情形,並依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滿足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