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過失犯罪有沒有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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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犯罪有沒有未遂

成立過失犯罪有沒有未遂?

通説認為,過失犯都是結果犯,發生結果才成立犯罪,故過失犯沒有未遂成立的餘地。另有觀點認為,過失犯也有實行行為與結果,故過失犯也能成立未遂。

問題的實質是:1.未遂的成立是否以故意犯為前提;2.結果是否是過失犯的本質屬性。

立法史上看,未遂犯限於故意。通説進一步認為:結果是過失犯的本質,過失犯的處罰以客觀上的結果為必要,未遂犯的處罰以主觀上的故意為必要。過失行為的違法性必須從違法結果中去尋找。

持反對觀點的學者認為:過失犯並不以結果為其本質,過失犯也有其實行行為和結果,在過失犯着手實行其構成要件行為而未達成結果的情況下,就可以成立未遂。

從立法例上看,由於現代各國刑法一般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以處罰未遂犯為例外。有些國家還規定,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才處罰未遂犯,而在立法中都沒有處罰過失未遂的規定。所以,在理論上不管怎樣討論過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實際結果中,過失未遂總是不可罰的。

二、過失犯罪的分類:

1、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

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説,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懷着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為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於急於出車跑業務,並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為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為技術高超,懷着僥倖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2、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説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後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為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於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對於過失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的狀態,學術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可以肯定的説不管是否有過失犯罪的未遂,對於過失犯罪未遂其實總是不可處罰的。就過失犯罪的分類來看,主要就是兩大類,即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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