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有沒有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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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犯罪有沒有犯罪原因?

過失犯罪有沒有犯罪原因?

(一)部分公民法制觀念不強,安全防範意識淡薄。因受我國現行教育體制與經濟因素的影響,對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傳不夠深入,造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主觀上存在僥倖心理,對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的認識不足,結果導致過失犯罪行為的發生。 司法實踐中此類過失犯罪行為的發生佔到40%以上。

(二)企業片面追求眼前經濟利益,放鬆安全管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不以企業大局利益,長遠利益着想,過分追求短期利益,不遵守企業內部的安全操作規程,放鬆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方面投入不足,是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的首要原因。

(三)個別領導幹部官僚主義嚴重,漠視國家人民利益。在實踐中,某些行業的主管領導、官僚主義嚴重,在執行公務活動中越權越級行使職權,甚至徇私枉法,見利忘義,為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生產者開綠燈,事實上充當了違法生產的保護傘,結果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如“11、11”礦難案件,在未進行實地檢查驗收情況下,負有檢驗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復工申請表上籤署“同意”,致使煤礦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生產,導致了瓦斯爆炸。

(四)政府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對違法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當前,一些行政機關和政法機關辦案經費普遍緊張,再加上利益的驅動,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機關把罰款當作生財之道,或者彌補辦公經費不足,隨意執法,或者對一些安全隱患消極應付,甚至不管不問,使法律失去了原有的威懾,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從而導致過失犯罪的發生。

(五)對過失犯罪內在特性、生成機理、控制對策的深入研究不夠。我國刑法理論界長期偏重於對故意犯罪的研究,而對過失犯罪生成機理、控制對策的研究不夠深入,這同過失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同懲治過失犯罪的實踐需要不相協調,使過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缺少可靠的理論支持,也是影響到過失犯罪有效防止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過失犯罪的相關原因及相關條件,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堅持依法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還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對於過失犯罪的犯罪事實應當按照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原則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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