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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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一)沒有實行犯罪事實的

“着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犯罪行為的起點是犯罪預備行為),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但不是預備行為的終點。

判斷“着手”的形式標準是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實行行為,其實質標準是行為產生了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狀態(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

千萬不要認為開始投毒就是着手、投毒完成就是實行行為完成。在投毒殺人的場合,只有當被害人將要服用毒藥的時候,才有侵犯他人生命的緊迫危險,此時才能認定實行行為的着手;之前準備毒藥、投放毒藥的行為只是為這一實行行為製造條件的行為,屬於預備行為。如果認為開始投毒就是着手,則行為人投放毒藥後將有毒飲料等置於隱蔽場所,就能認定為犯罪未遂,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種認定“着手”的思路是先確定預備行為的範圍,然後認為預備行為結束之後的行為就屬於實行行為。這種思路顛倒了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認定的邏輯順序。實行行為對法益具有侵犯的緊迫危險,是刑法規定的、主要制裁的行為,嚴重的預備行為受處罰的根據在於預備行為的發展(實行行為)必然或者極有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結果。所以需要先界定某一犯罪實行行為的內容,然後判斷哪些行為是為其實行行為製造條件、準備工具的,從而確定犯罪預備行為的範圍。換言之,按照行為發展的進程,被害人將要服用毒藥時具有侵犯生命的緊迫危險,屬於實行行為;為這一實行行為做直接準備的行為就是預備行為。

此外,判斷着手、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的區分,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實行行為由刑法分則條文加以規定,但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並非都是實行行為,有的只是該罪的預備行為。

例如,保險詐騙罪條文中規定了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為,誣告陷害罪、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條文中都規定了捏造事實的行為,但這些行為不是該犯罪的實行行為,只是該犯罪的預備行為。

2、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即某一犯罪的預備行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實行行為,反之亦然。

例如,保險詐騙罪中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為,既是保險詐騙罪的預備行為,也是其他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例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等)。

如果兩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而且二者間的這種關係在社會生活中存在極高的併發性,可能被認定為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例如,為了進行詐騙而偽造相關證件,並實施詐騙行為的,其中偽造證件的行為既是詐騙罪的預備行為,也是偽造證件犯罪的實行行為。但偽造證件的行為與詐騙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擇一重罪處罰。

3、有的犯罪的實行行為有多個環節或者多種形式,行為人實施任何一個環節或者任何一種形式都應認定為着手。

例如,搶劫罪的實行行為包括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取的財物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等行為時,就是搶劫罪的着手。

4、即使在一般情形被認定為實行行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根據實行行為的實質標準(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緊迫危險)認定是否是實行行為。

例如在強姦罪中,通常只要行為人實施脅迫方式的手段行為,就可以認定着手。但是行為人通過投遞信件的方式脅迫時,就沒有侵犯法益的緊迫危險,不是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1、行為人所追求、放任的結果應限定於實行行為的性質本身所能導致的結果(行為的邏輯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例如,故意殺人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結果是死亡,而不能是傷害。傷害結果是故意傷害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結果,但不是故意殺人罪既遂要求發生的危害結果。

2、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成立既遂,可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對行為結構的因果發展進程有特殊要求,只有滿足了特定的發展過程才可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否則只能認定為未遂。

3、未得逞是指行為人希望、放任發生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沒有實現;不包括沒有實現刑法分則“以……目的”的情況,即不包括沒有實現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況;換言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4、抽象的危險犯與具體的危險犯的既遂標準也要求發生特定的實害結果。

注意:在傳統刑法理論中,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需要區分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甚至舉動犯,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提出了不同的既遂標準。在司法考試領域,這一觀點不被採納。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並非行為人開始實施劫持航空器的行為,這只是實行行為的着手。劫持航空器行為的邏輯結果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希望或者放任的結果也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所以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是行為人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

再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以行為人控制槍支、彈藥、爆炸物為既遂標準。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作為既遂標準,開始實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只是着手實行行為。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包括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抑制犯罪行為的原因及抑制犯罪結果的原因。

注意結果加重犯與未遂犯的關係:

在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中,存在這樣的情形: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處罰規定。

一種情形是,對加重結果是故意心態,但加重結果沒有實現。例如搶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人,即使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

另一種情形是加重結果出現,但基本犯罪未遂。更多資訊請關注西安東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眾微信例如強姦致使被害婦女重傷,但沒有實施姦淫行為的,適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上述情況就是法律上對未遂犯不成立犯罪的相關情況,在進行相關情況認定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來處理,特別是對於犯罪未遂的司法判決上,應當對照既遂犯的判決量刑標準來進行從輕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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