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死人案件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傳銷死人案件怎麼處理?

一、傳銷死人案件怎麼處理?

在實踐中,經常有傳銷行為導致的糾紛以不當得利糾紛的外殼進入到民事審判中,對於該案案件如何識別和處理,困擾着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

1、關於傳銷行為的民事司法識別標準

對傳銷行為的界定,不能按照刑事入罪之標準進行審查,而應當以《禁止傳銷條例》中所確定的傳銷概念來進行界定其內涵,並以該規定第七條所列舉的類型作為其外延。該規定明確,傳銷是指除合法直銷以外此種違法行為的統稱,傳銷不但包括欺詐性的多層次傳銷,還包括非欺詐的多層次傳銷。具體而言,傳銷行為具有兩大特徵:組織特徵和計酬特徵。組織特徵要求成員無限發展下線,組成層級明晰的網絡人際鏈;計酬特徵即團隊計酬,根據該成員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返利。是否收取入門費是欺詐傳銷和非欺詐傳銷的界分點,而根據收取入門費的方式,即該傳銷是否存在產品,又可以分為傳人傳銷和傳物傳銷,其中傳人傳銷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主要表現方式有三:(1)拉人頭,即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騙取入門費,即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團隊計酬,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因為我國並未開放多層次直銷,即使是以正常的價格進行的所謂返利銷售,仍非合法,也屬於傳銷之範疇,特別需要注意。

2、涉及傳銷行為的認定機關

對於傳銷行為的認定機關,《禁止傳銷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因此,該類行為的認定機關應當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雖然在實踐中該類機關並未積極履行其職責,但碰到具有傳銷行為可能的民事案件,主審法官最為妥當的處理方式是將該案件中止,並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後再行處理。如果經認定屬於傳銷行為,法院應當依照(1999)民他字第2號答覆的意見,該類案件不應當作為民事案件進入到法院審理,裁定駁回起訴。

3、涉傳銷行為的民間借貸、不當得利糾紛如何審理

往往在實踐中,涉及到傳銷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期間並不表明涉及到傳銷外觀的各種意見和證據,囿於法院審理的範圍和辯論主義原則,一審法院往往無從得知該類糾紛的實質,特別是在民間借貸、不當得利糾紛中,對於下線以銀行轉賬憑證起訴上線不當得利返還之情況,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是困擾民事法官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正確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凝聚共識、杜絕不合法的債務向民間借貸糾紛和不當得利糾紛逃避現象的產生。

針對舉證責任問題,部分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就民間借貸糾紛、不當得利糾紛中持有轉賬證明的一方不需要舉證證明借款的合意抑或給付的原因,該證明責任在被告。

二、傳銷公司的一些特徵

(1)發展下線:也就是拉人口,簡單地説就是搞得人越多賺得錢越多

(2).聽課:每天少不了的日程.一天兩次:中午一次(各個寢室的人),晚上一次(自己寢室).當你聽了幾天之後.他們認為你聽懂了也就是你被洗腦了.他們會讓你聽"小課"只聽一次的,主要講的是他們現在正在做什麼,賺的是什麼錢,賺多少等

(3).聽課內容:一般以麥當勞開頭,中間主要就是講發展下線的人數所對應的提成等,最後講個放羊娃的故事

(4)串門:聽玩課之後的事了,他們會帶你到其它寢室見另一個寢室長(他們一般稱之為領導或主任).目的解決你的一些"問題"也就是洗腦

(5)誘惑:當然除了金錢上的誘惑還有精神上的

他們會説在裏可以成為四大家即演講學家,經濟學家,管理學家,心理學家.

(6)玩:跟你説出去玩玩,出去逛逛.也就是要出去串門了

(7)產品價格:傳銷組織都會以2900元3900元4900元的價格要你買"產品"

(8)產品:都是虛假的,根本就沒有,或是三無的.

(9)講故事:一般是在接你回去(他們寢室)的路上,或吃飯的時候。

傳銷是一種違法行為,由於涉案人員比較多,若是導致了他人死亡,那麼傳銷的主要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其他情形,一般需要支付罰款,對於那些傳銷時間比較長的人,則不管是否導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都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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